在有電視轉播要求的體育場館,其比賽時場地照明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比賽場地水平照度最小值與最大值之比不應小于0.5;
2比賽場地水平照度最小值與平均值之比不應小于0?7;
3比賽場地主攝像機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與最大值之比不應小于 0.4;
4比賽場地主攝像機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與平均值之比不應小 于 0. 6;
5比賽場地平均水平照度宜為平均垂直照度的0. 75-2. 0;
6觀眾席前排的垂直照度值不宜小于場地垂直照度的0. 25O
【釋義】
有電視轉播要求的體育場館的照度均勻度是參照CIE出版物《體育賽 事中用于彩電和攝影照明的實用設計指南》No. 169 (2005)制訂的。
一般計算場地各計算點中的水平照度最小值與最大值之比不應小于 0?5;場地上面向主攝像方向各點的垂直照度最小值與最大值之比不應小于 0.4;觀眾席前排(指主席臺前各排)的平均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場地平均垂 直照度的0. 25,觀眾席前排的垂直照度一般是指主席臺前各排座席的照度。